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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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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有效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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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