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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