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五条已废止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的要求;(三)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四)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