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