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治安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