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