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的;(二)未经批准跨辖区检查的;(三)检查时未填写检查记录或者未如实填写的;(四)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或者为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五)管辖地发生特种行业重大治安案件的;(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