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已废止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馆业”,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酒店、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酒店式公寓等行业。洗浴按摩业等附设的夜间住宿休息服务项目,参照旅馆业实施管理。(二)“机动车专项维修业”,指从事涉及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专项维修项目的行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