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种行业经营者没有建立从业人员名册或者未留存备查资料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