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