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