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