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经营单位正常活动的影响。

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单位进行治安检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