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应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经营单位正常活动的影响。除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或者批准外,不得跨区域对特种行业经营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