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印刷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承印验证和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和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以及监印监销、保密等制度;(二)不得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印刷品和出版物;(三)承接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各种专用证件印刷业务的,应当查验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印证明。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