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典当业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并落实收当、续当、赎当物品查验登记、保管等制度;(二)不得收当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