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确保按照规定安装的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录像资料。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