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十一条已废止特种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二)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嫌疑赃物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