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从业规范第十条已废止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