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乘客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