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乘客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造成车辆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公共汽车上的秩序或者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