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二)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三)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