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车费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二)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老年人;(四)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五)其他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三十千克以下或者长宽高之和不超过二百厘米的物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