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

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