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将协助事项书面通知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上述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需要审计机关协助查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