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审计监督保障第十六条有效审计人员持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人员持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查询通知书,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的公款。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