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职权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级的年度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计划,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