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有国有资产参与的,还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