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其他资产相分离。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监督;有国有资产参与的,还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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