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送审批机关备案。审计部门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