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将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计部门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使用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