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批准正式设立后1年内,按照出资额将其投入办学的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侵占民办学校的合法财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和其他出资人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