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有效审批机关应当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民办学校的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范围和学校章程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民政、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招生和开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