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审批机关应当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民办学校的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招生范围和学校章程等事项向社会公开;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应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民政、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开。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招生和开展任何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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