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园)长、办学层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报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后,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民办学校终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