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石屏豆制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石屏豆制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检验记录台账,产品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