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石屏豆制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建立石屏豆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信用档案,公布产品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