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对县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措施:(一)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二)单位、居民、农户的生产生活,均应推行节能措施,实行多能互补,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三)城建、交通、水电等部门和消耗林木的单位,按规定提取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四)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植物;(五)严禁乱挖树根、乱剥活树皮和乱采经济林木枝条。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