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植树造林第十七条有效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年投入不能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总收入的1%。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