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九条有效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公所,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林政管理、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森林采伐、加工、经营等项工作的领导,及时调处林权纠纷,制止盗砍滥伐、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