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对县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措施:

(一)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全额管理;

(二)单位、居民、农户的生产生活,均应推行节能措施,实行多能互补,降低森林资源的低价值消耗;

(三)城建、交通、水电等部门和消耗林木的单位,按规定提取造林绿化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四)保护珍稀野生动物植物;

(五)严禁乱挖树根、乱剥活树皮和乱采经济林木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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