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