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