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