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