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经费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贫困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杂费;规定收取杂费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杂费。减免杂费的金额,其办学经费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拨给。收取杂费的地区、标准和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