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学校建立勤工俭学基地,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并在周转金、贷款和税收上给予照顾。勤工俭学所上缴的税金,财政部门应全部返还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发展教育的资金。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