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除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征收的费用外,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向学校征收、摊派费用。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规定收取杂费和代收的费用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经教育、物价部门核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可适当提高学杂费收费标准;户籍不在居住地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