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古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以下保护工作:
(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的宣传;
(二)将古村落保护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居)民做好保护文物古迹,合理利用古村落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古村落资源的普查,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等;
(四)加强对古村落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
(五)对违反古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