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古村落保护规划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做好古村落保护的宣传工作;(二)落实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制定保护项目计划;(三)做好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和申报工作;(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