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古村落保护规划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古村落保护专项规划,做好古村落保护的宣传工作;

(二)落实古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制定保护项目计划;

(三)做好古村落资源的普查和申报工作;

(四)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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