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鼓励古村落的村(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参与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合理享有古村落保护开发收益;利用古村落发展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适度发展旅游业。市旅游主管部门协同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将古村落内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优秀建筑以及名人故居,作为参观游览场所和经营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