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当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地名藏、汉文用字应当标准化和规范化。藏汉语地名的译写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写字母音译转写法》的要求。新地名藏语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和统一用字,须经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可。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