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当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 。地名藏、汉文用字应当标准化和规范化。

藏汉语地名的译写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写字母音译转写法》的要求。

新地名藏语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和统一用字,须经藏语文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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