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命名、更名的藏语地名,汉字译写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专名应采用音译,通名应采用意译。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