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第二十条已修改标准地名必须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公布的规范汉字。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